“山不在高,有仙则名。水不在深,有龙则灵。酒不在多,适度则行TXAPP.TV。——串串宋炸串店友情提醒:请适度饮酒。”
这不,顾律和亲亲刚要到串串宋炸串店找宋老板,便看到门口LED灯闪晃过的广告语。
顾律:宋老板文采斐然,颇有梦得之风啊。
亲亲:这可不,那句“酒不在多,适度则行”,让《陋室铭》掉了一个档次。
宋老板:你俩就别奚落我了。
顾律:你这广告打的,不怕顾客少点两瓶酒?
宋老板:那咋办,这《广告法》不是有规定嘛。再说了,卷烟盒子上还印了“吸烟有害健康”呢,也没看烟民少多少。
亲亲:呦,到了顾律这边,咱宋老板都成守法公民了。
宋老板:天下本无事,庸人自扰之。我本是你们笔下的角色,所思所想,也全是你们塑造罢了。
顾律:宋老板此番话语,到着实引人深思了。糖心vlog
宋老板:别深思了,该普法了。
宋老板在案例中提到,卷烟包装盒上印制的“吸烟有害健康”字样,是《烟草专卖法》的规定:
《烟草专卖法》
第十七条 国家制定卷烟、雪茄烟的焦油含量级标准。卷烟、雪茄烟应当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
第十八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不仅如此,《烟草专卖法》还严禁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上刊登烟草制品广告。而《广告法》则在《烟草专卖法》规定的基础上,对烟草广告作出了进一步限制:
《广告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我们可以看到,现行《广告法》禁止在任何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广告,也就是说,除了广播、电视、报刊外,电影、期刊(杂志)甚至网络媒体等大众传播媒介,都不能发布广告。此外,在所有的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户外,也不得发布烟草广告。而若说《广告法》对于成年人接触烟草广告还开了点“口子”,那么,对于未成年人,则彻彻底底堵上了接触烟草广告的机会。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到直接发布烟草广告显然并不现实。为了防止部分广告主另辟蹊径,利用其他广告、公益广告作为幌子,《广告法》在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也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烟草企业不能发布任何启事、公告。根据规定,烟草企业可以针对迁址、更名或者招聘等事项,专门发布启事,但不能以此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宋老板:听说现在电视剧里有不少植入广告,如果烟草企业把广告打在电视剧中……
顾律:你说得很有道理,不过,漏洞岂是这么好钻的?
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中吸烟镜头的通知》
(广办发剧字〔2011〕20号)
一、电影和电视剧中不得出现烟草的品牌标识和相关内容,及变相的烟草广告;不得出现在国家明令禁止吸烟及标识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表现未成年人买烟、吸烟等将烟草与未成年人相联系的情节,不得出现有未成年人在场的吸烟镜头。
二、严格控制与烟草相关的情节和镜头。严格控制以“艺术需要”、“个性化表达”为名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量用其他形式代替以吸烟表现人物心理、现场氛围的情节;对确因剧情需要出现的吸烟镜头,应尽可能缩减吸烟镜头的时长和频率。
三、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中央电视台、总政宣传部艺术局要高度重视电影、电视剧控烟对全社会的示范引导作用,切实担负起管理监督职责,积极向所辖电影、电视剧制作机构倡导无烟电视剧,引导导演、演员不拍摄吸烟镜头。各省级电影审查机构、电视剧播出机构要加强电影片审查和电视剧播前审查,尽量删减剧中出现的吸烟镜头。对于有较多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将不纳入总局举办的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
宋老板:这规定有点老了吧……还有效吗?
顾律:当然有效!嫌规定老?还有八部门联合出的新规定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控烟工作的通知》
(国卫规划函〔2019〕230号)
二、抓牢抓实青少年控烟工作
(四)加强影视作品中吸烟镜头的审查。青少年容易产生盲目追星心理,影视作品中明星吸烟镜头极易误导青少年效仿。要加强电影和电视剧播前审查,严格控制影视剧中与剧情无关、与人物形象塑造无关的吸烟镜头,尽量删减在公共场所吸烟的镜头,不得出现未成年人吸烟的镜头。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电影、电视剧,不得纳入各种电影、电视剧评优活动。要把烟草镜头作为向中小学生推荐优秀影片的重要评审指标,对于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不得纳入影视剧推荐目录。(中央宣传部、广电总局分别负责)
三、建立完善青少年控烟长效机制
(二)教育部门要加强无烟中小学校建设,强化校园无烟环境,对中小学校园内超市或小卖部售烟、发布烟草广告或变相烟草广告、以烟草品牌或烟草公司命名学校、组织学生参加烟草促销等商业活动进行排查清理,不得把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推荐给学生观看。
(五)电影电视剧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视剧吸烟镜头的审查,严格控制电影电视剧吸烟镜头,最大程度地降低影视明星吸烟镜头对青少年的影响。对于有过度展示吸烟镜头的影视剧,不得纳入各种评优活动。
当然,一旦违规发布烟草广告,后果也很严重:
《广告法》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
前面聊了不少关于烟草广告的内容,不过别忘了,我们宋老板打出来的可是酒类广告。相较于对待烟草广告一副“除恶务尽”的态度,法律对待酒类广告,可是和蔼了许多。不过,该有的限制还是不会少:
《广告法》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首先,我们要对“酒类”作出说明,酒类指的是所有含酒精的饮料,既包括我们常说的白酒、红酒、啤酒,也包括发酵酒、蒸馏酒、配制酒,甚至是究竟以及其他含有酒精成分的饮品。
宋老板:那RIO也算酒精饮料?
亲亲:废话,这世界上,也有喝瓶RIO就会醉的人!
宋老板:那料酒呢?
亲亲:料酒是饮料?你直接喝料酒?!
宋老板:那藿香正气水呢?不是有人喝了藿香正气水之后开车,被认为是酒驾嘛?糖心
顾律:那是药品!是OTC!是非处方药!去看上一期文章!
宋老板:呐……
亲亲、顾律:别再那那那了
宋老板:呐,什么风把肖大状您也吹来了呀~
肖大状:额,那,要不,我走?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在酒类广告中,不能出现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比如宣扬饮酒是身份、地位的象征,将个人在某些方面的成功归功于饮酒等等;同时,广告中不能出现饮酒的动作,也不能出现驾驶交通工具活动的画面。
最后,虽说某些个体在饮酒后会有神清气爽之感,但那并不具有普适性,所谓饮酒能够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也是没有科学依据的。所以,此类表述自然也为《广告法》所禁止。
而如果有以上的违法行为,《广告法》也不会手软:
《广告法》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上一期文章里,顾律在介绍医疗广告的同时,也介绍了保健食品广告,本处也就不再赘述了。今天,我们要介绍的,主要是母乳代用品广告:
《广告法》
第二十条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
母乳被认为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过程中,最理想的食品。相关领域认为,在生命的最初6个月,对婴儿进行纯母乳喂养,是实现婴儿生长、发育和健康的最佳方式,除了母乳不足或者母婴患有特殊疾病不宜进行母乳喂养外,都应当进行纯母乳喂养。
但是,有的母乳代用品广告向新生儿父母传递了错误的信息,使得他们认为配方奶喂养优于母乳喂养。为此:
1981年世界卫生大会(WHA)通过的《国际母乳代用品销售守则》第一条便明确规定,禁止对公众进行母乳代用品广告的宣传。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解读[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47.
我国也在2015年对《广告法》进行修改时,增加了这一规定。
王维在《送元二使安西》一诗中写道,劝君更尽一杯酒,西出阳关无故人。跨越千年,我们依然能够从这诗句中感受到,二人的友情,远比那杯中的琼浆还要浓郁。而《庄子·山木》有云,君子之交淡如水,小人之交甘若醴。真正的友情,又怎会在乎面前的是一壶烈酒,还是一杯清茶?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今人与古人的生活方式大有不同,仍抱着“劝君更尽一杯酒”的观念,已不合时宜。饮酒,适度即可,与其逞强,倒不如放下杯中之酒。放下的是酒,体现的缺失饮酒人的情怀。
相较于酒类广告而言,烟草广告和母乳代用品的广告显然更加严厉。这也能够体现出,国家对这两类广告的管理更加严格:
对于烟草而言,百害而无一利,自然需要严控。但烟瘾难控,若一禁了之,又会出现供求失衡,滋生灰暗交易,所以,当下的重点仍然在控制吸烟人士的规模;
对于母乳代用品,其受众则是婴幼儿,一旦出现差池,受损的则是背后的一个个家庭,甚至是国家。故而对此,也要严格把控。在相关领域认为母乳是婴儿健康生长与发育的最理想食品的情况下,法律也应予以尊重,并打击宣传错误信息的行为。
图文:谷雨清风
校阅:仰角传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