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石门县人民法院在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
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中,
向依法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李某、程某发出禁止令,
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这是石门县首例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
2019—2021年,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刘某某(已判决)团伙生产、制造的系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仍销售给他人,六被告人各自销售金额6万至39万元不等。经鉴定,涉案白酒均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等六人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至二十万不等,其中对被告人李某、程某适用缓刑,并禁止李某、程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酒类销售经营活动。
01 什么是禁止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禁止令仅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被告人,核心内容是禁止其在管制、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或者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接触特定的人。糖心vlog
02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可以适用禁止令吗?
为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的力度,防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再次实施相关犯罪行为,营造和鼓励保障知识产权创新、诚实守信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氛围,人民法院在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同时,可以依法适用禁止令或宣告从业禁止。
03 禁止令的意义
白酒等食品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卖假酒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了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刑事审判的震慑作用,本案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发出知识产权刑事禁止令,预防其再犯。
制假售假获取的暴利,让犯罪分子甘愿铤而走险,这是导致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活动猖獗、屡禁不止的重要因素之一。禁止令作为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利器,一方面,提升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成本和风险,有力挤压了制假售假者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禁止令的发出也教育警示众人切勿以身试法,提升全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形成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威慑力。
本次知识产权刑事判决禁止令的发出是石门县法院以“创新保护创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模式的有力实践,该院将继续坚持“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理念,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打击力度,特别是对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努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来源:石门县人民法院